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办理地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这就是说,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办理《营业执照》是同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例如,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就到市粮食局或黄浦区粮食局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并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也应当依法到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办理时限: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注:不含法定节假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最快的期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具备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对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能够筹措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个体工商户能够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   二、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达到防台、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二)具备合适的电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三)离开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在500米以外。   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一)收购粮食所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配备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容重器、谷物选筛、天平、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能够进行粮食定等、测水、检验杂质等粮食收购质量指标的检验;   (三)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检验和保管人员各1名 ,个体工商户至少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粮食检验和保管工作。
申办手续: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新设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5)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并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6)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容重器、谷物选筛、天平、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的证明材料;
  (7)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检验和保管人员的书面材料。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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