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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粮油经营管理办公室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 |
| 事项内容: |
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粮食批发市场按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
| 履行程序: |
实施行政检查,检查者应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被检查者违反规定,应当告之违规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 权利义务: |
1、拒绝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执法少于2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调查。2、申辩权:粮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3、听证权: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罚款3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4、复议权: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诉讼权: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求偿权: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7、申诉权:对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
| 事项依据: |
(1)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政策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25条“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
(2)根据《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第5、13条。(3)根据《上海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33号)以及1997年12月19日沪府第54号令(修正)中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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