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粮油经营管理办公室办理《上海市粮油批发资格证》、《上海市粮油收购资格证》工作程序中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行为
受理机构: 上海市粮食局监察室、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监察室
受理范围: 1、 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3、 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的; 4、 接受当事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权利义务: 投诉方可检举揭发行政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及其他投诉事项;提供真实的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不得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受理方应认真受理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秉公办事,不得推委、敷衍、拖延;要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对投诉事项,应当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90天内办结,并回复投诉人;对投诉人不遵守投诉秩序和规定,可给予批评,无效的可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带离接待场所。
受理地址: 南苏州路1455号、人民大道200号
投诉电话: 62877414、63212810
邮编: 200041、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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