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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职成〔2007〕32号

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主管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积极认真地组织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学校要根据《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面规范学生实习的各个环节,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实践性环节教学和学生到企业实习工作,积极推进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试点工作,以就业为导向,不断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在实施工作中如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人:戴小芙,联系电话:23116723)。  

  附件: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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