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

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体〔2007〕77号
各区县教育局、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沪府发〔2007〕4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市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本市0至18岁人群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切实做好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参保工作(非在校在园学生不在此范围内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实现本市“十一五”规划“各类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全覆盖”发展目标的制度保证。《试行办法》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将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医保支付范围由目前的住院和门诊大病扩大到普通门急诊,这对于保障0至18岁人群的身体健康具有积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医保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主管单位以及相关学校和幼托机构要高度重视,要站在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落实工作责任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统一办理。各单位要分级落实责任,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及时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2.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托机构要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根据医保部门反馈信息为参保的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做好登记、保费收缴和发卡(册)工作,要切实做到征收及时、发卡(册)到位。
3.各区县医保部门要按时完成医保卡和就医记录册的印制发送,做好医疗费审核报销,并负责配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操作培训工作。
三、参保手续的办理
登记缴费期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统一为符合条件可以参保的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及本市引进人才子女办理参保手续。登记缴费期内未登记缴费的,视作放弃。
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保的个人缴费款项(60元/年),由所在学校负责收取,具体方式按代办性收费程序操作。所收款项,按市医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市医保部门向缴费者出具相关票据(票据由学校转递)。
低保家庭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初、高中班学生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拨付。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反馈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启动阶段,区县医保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单位和学校要密切配合,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让广大学生和婴幼儿家长真正了解政策,认识到这是一项利民、惠民的好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保。市医保部门负责对政策进行解释。
政策实施后,针对学生、婴幼儿及其家长关注的问题,各单位要继续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推进。针对政策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反馈,及时处理,不断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
附件:本市有关学校与幼托机构执行《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操作要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