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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