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明确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公路运输管理费申报事项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公路运输管理费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明确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的申报方式和内容,现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公路运输管理费申报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客票附加费管理的通知》(沪运管办[2007]389号)规定,各经营单位应按月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另有规定除外),未及时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将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二、为统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的申报资料,自2008年9月1日起使用《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费收入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原申报流程和方式保持不变。

  《明细表》作为《上海市公路运输管理费、客票附加费缴费申报表》附表使用,应与主表一并报送。

  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如实准确、完整清晰填写《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所填写票据的购买或印制清单的复印件。

  《明细表》可向各中心区交通主管部门、受理中心领取,也可登陆“上海城市交通”网站(http://www.jt.sh.cn)——网上办事下载打印。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0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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