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许可
  申办主体: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教育机构,应有相应的办学资质、一定的连续办学经验和较高的办学质量,且没有违规办学和行政处罚记录;

  2.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的教育机构,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申请材料:
  1.合作办学申请书。合作办学申请书应有上行文文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等院校应直接向上海市教委提出申请。区县教育局管辖范围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教育机构拟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应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并由区县教育局行文上报。非教育系统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申报时应按隶属关系同时提交由其系统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函。
  

  2.合作办学申请表。根据类别,下载对应合作办学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填写。如有附件应按顺序列出目录。
  

  3.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仅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内容应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类别,投入资产数额、来源、性质,财务制度、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合作协议(中外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机构名称,办学地址、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应明确到年月日)、各方投入方式、数额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端解决办法等内容。协议应由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5.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应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应属于所申报项目和机构专用。
  

  6.相关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及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验资证明(有财产、资金投入的)、教师资格证明、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仅限机构)资格证明。
  

  7.办学评估报告。拟申报在沪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提交经原审批机关或其委托中介机构的办学评估报告。
  

  8.证书。拟颁发中外证书的实样。
  

  9.其他材料。申报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10份,其中1份须为原件(包括本科以上报教育部审批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另附mdb电子文本和word电子文本各1份。Word电子文档应包括申请表、合作协议(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章程(仅限机构)、教育教学情况(包括详细学科专业、教学计划、学制、选用教材、教师配备、招生考核和教学管理等情况)、其他有助于专家评议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请勿特殊装订,以便归档处理)。

  申办时间: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每年的受理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具体时间如下:
  
  1、3月第二周的星期三、四、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2、9月第二周的星期三、四、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办理程序市教委受理→专家评议→市教委审批/提意见→上报教育部备案/审批→下批文和许可证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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