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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张东路1387号34幢 邮编:201203
电话:68790908(吴蓓蕾:68795959—3055张盈:68795959—3056孙东方:68795959—3052顾维民:68795959—3053) 传真:5896516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办理时限: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时间与复审工作同时开始。在8月1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准备申报的相关材料。9月1日~9月30日,拟申报的企业可在网上填报。10月1日开始进行专家评价。
申办对象应具备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申办对象应做事项和应准备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办事机构办理业务流程: 1、申报和受理。
(1)新申请认定和复审的企业,先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注册登记。
(2)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5.stcsm.gov.cn)上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确认后正式网上递交。
(3)从网上打印(带有STCSM水印)申报材料并盖章后送到相关的业务受理部门,即企业税收由区县税务局征管的送到区县科委的业务受理部门、注册在高新区内的企业送到高新区各分园的业务受理部门,企业税收由市第三、第七分局征管的送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科委或高新区各分园的业务受理部门。
(4)各有关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扫描件、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对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2、审查及认定。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8)第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