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机构: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钦州路100号一号楼四楼 邮编:200235
电话:64515526;联系人:朱友竺 传真:6451846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00至下午4:30
办理时限:根据每年科技部火炬中心下发的通知确定
申办对象应具备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其中:在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申办对象应做事项和应准备材料: 一般会在评审前15-30天通知参加评审的单位准备评审资料,每次评审要求提供的评审材料可能略有不同,但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中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
1.《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申报国家创业中心应具备的各项条件的说明;
2.创业中心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业中心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4.创业中心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关于创业中心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7.在孵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去年的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孵化场地面积、去年年末职工数、企业负责人学历);
8.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毕业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毕业时间、技术领域、毕业时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10.本年度的2-3个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孵化器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而不是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
11.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办事机构办理业务流程: 1.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一般每年7月可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交至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2.委托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组织专家评审
3.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理事长会议讨论初步推荐名单。
4.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向上海市科委书面推荐
5.上海市科委决定申报科技部推荐名单
6.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
7.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并予以公布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 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