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户口登记

  办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申办手续: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办理依据:
  《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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