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非农业人口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私房和交换房屋户口迁移

  办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申办手续:
  本市非农业人口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私房和交换房屋的,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房屋管理部门签发的《上海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到入户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若产权人或租赁人不入户的,由其书面指定入户人(指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或旁系亲属)及户主。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办理依据:
  《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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