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劳教、少教注销户口

  办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申办手续:
  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对上述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2003年8月7日以前因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已经注销户口的,按原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办理依据:
  《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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