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出境的返回人员的恢复户口

  办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申办手续:
  因私出国、出境的返回人员,凭公安分(县)局出入境办公室签发的《恢复户口通知单》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因公出国、出境的返回人员,凭主管局(或相当局级单位)援外办公室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上述人员应重新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使用原编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办理依据:
  《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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