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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 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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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 |
上海市蓬莱路173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63280123-34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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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 |
上海市蒙自路701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4:00-17:00 |
53025110-35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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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 |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020号办证大厅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64868911-37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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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 |
上海市安西路8号 |
周一至周四9:00-11:30 13:30-16:30; 周五 9:00-11:30 |
22050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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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 |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62588800-38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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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 |
上海市武宁路1800号 |
周一、三 9:00-11:00 |
52809966-49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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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
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6:30 |
63172110-4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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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 |
上海市大连西路296号 |
周一至周四 8:30-11:30 13:30-17:00
; 周五8:30-11:30 |
65750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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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
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30-17:00 |
65431000-3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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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
上海市丁香路655号 |
周一至周五 9:15-11:30 13:30-16:30 |
50614567-45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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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
上海市盘古路58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56608111-3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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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
上海市莘建东路201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
3412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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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 |
上海市嘉戬公路11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
69989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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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 |
上海市纬零路48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6:15 |
6724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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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 |
上海市中山东路290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
57823618-66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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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 |
外青松公路6189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3:30-16:30 |
69714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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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 |
上海市惠南镇中山路48号1号楼207室 |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3:30-16:30 |
58021808-68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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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 |
上海市奉浦大道111号 |
周三 8:30-11:30 13:00-16:30 |
67100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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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 |
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2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3:00-16:30 |
59611039-60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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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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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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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申请《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条件: 1、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3、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4、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5、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6、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7、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2、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提交《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受理的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5号令《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