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
受理机关: 单位和个人申请编订门弄(楼)号牌的受理机关是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受理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搭建的临时房屋的证明以及申请书(单位申请须有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须有产权所有者签名或者盖章)。 (2)公安派出所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指派专人按建房规划平面图纸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具体编订意见,填写《编订门弄(楼)号牌申请表》,逐级上报审批。 (3)公安派出所收到分、县局和市局的审批决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签发《编订(变更)门弄(楼)号牌通知》单,并送交申请单位和个人,同时收取门弄(楼)号牌制作工本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出具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
审批权限、时限: 公安派出所接到门弄号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编号意见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批;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经实地勘察后作出审批决定。其中,跨区(县)的城市道(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门弄号,由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会同公安派出所实地勘察后,提出具体编订意见报市局治安总队审批。治安总队在5个工作日内经实地踏勘后作出审批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4)第5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预(2004)第71号文规定: 全反光膜门牌250x180x1MM,每块20元; 全反光膜弄牌600x200x1.2MM,每块40元; 全反光膜楼牌800x500x1.2MM,每块120元; 1号式铜门牌300x220x1MM,每块140元; 2号式铜门牌500x200x1MM,每块160元; 3号式铜门牌530x350x1.2MM,每块180元。
办理依据: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沪府(1998)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99]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