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机构 |
|
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
| 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
黄浦 |
上海市湖北路107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23033482 |
|
卢湾 |
上海市蒙自路701号分局联合接待大厅 |
周一至周六 8:30-17:30 |
23035176 |
|
徐汇 |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020号办证大厅 |
周一至周四 9:00-11:00 14:00-17:00 |
64868911-37308 |
|
长宁 |
上海市威宁路201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62906290-39823 |
|
静安 |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62588800-38360 |
|
普陀 |
上海市大渡河路189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22049520 |
|
闸北 |
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63172110-41466 |
|
虹口 |
上海市闵行路260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63242200-32322 |
|
杨浦 |
上海市平凉路2057号 |
|
65431000-31278 |
|
浦东 |
上海市合欢路2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22045072 |
|
宝山 |
上海市克山路199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28950084 |
|
闵行 |
上海市莘建东路201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34120842 |
|
嘉定 |
上海市嘉戬公路11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69989126 |
|
金山 |
上海市蒙源路110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37990110-65296 |
|
松江 |
上海市中山东路290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57823618-66719 |
|
青浦 |
外青松公路6186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69714191 |
|
南汇 |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
周一至周五 (5月1日-9月30日) 8:30-11:30
13:30-16:30 (10月1日-4月30日) 8:30-11:30 13:00-16:00 |
68002876 |
|
奉贤 |
上海市奉浦大道111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67100499 |
|
崇明 |
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2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
59611039-60468 |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居民、在本市暂住(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
| 申办材料 |
须提交的材料: 一、提交填妥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对前往深圳、珠海以外的边境管理地区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的,需提交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申请表; 2、本市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的,需提交由单位保卫部门审核盖章的申请表;若企业单位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并盖章; 3、上述二项外的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的,需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居住)公安派出所审核盖章的申请表。 二、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人员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办理程序: 需要办理边境通行证的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当场签发《边境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简化办理深圳珠海特区〈边境通行证〉手续等问题的通知》(公边[2003]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