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变更手续

  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名称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的。

  (二)被查封、抵押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二)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1、机关、事业单位:凭上级(市局级、区局级)主管部门更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单位:凭工商局档案科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私人: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七)《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警支(大)队领取]。

  (八)提供一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带好所需证明、凭证到到浦东验车场1号楼在用车受理28-32号窗口办理变更手续,经办人员审核材料。

  (二)到1号楼在用车发证34-35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三)请认真查阅《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上内容是否正确,并将此表送交所辖区交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浦东验车场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受理地点:

  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1号楼。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96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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