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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名称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的。
(二)被查封、抵押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二)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1、机关、事业单位:凭上级(市局级、区局级)主管部门更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单位:凭工商局档案科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私人: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七)《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警支(大)队领取]。
(八)提供一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带好所需证明、凭证到到浦东验车场1号楼在用车受理28-32号窗口办理变更手续,经办人员审核材料。
(二)到1号楼在用车发证34-35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三)请认真查阅《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上内容是否正确,并将此表送交所辖区交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浦东验车场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受理地点:
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1号楼。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962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