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注册的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
3、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4、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5、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6、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7、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8、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9、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10、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11、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2、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交验机动车;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八)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九)《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相关说明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认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转移成交手续,由市场指定人员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转移登记。
(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以下情况办理转移登记,无须进交易市场:
1、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
2、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
3、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和拍卖的机动车。
4、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
四、收费标准
手续费:5元/辆沪价涉[92]191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受理地点: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8号楼窗口。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962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