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

  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注册的机动车,且机动车的状态处于正常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

  4、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抵押合同。

  *相关说明

  三、办理程序

  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共同申请,携带所需材料到8号楼窗口办理。抵押权人不属金融机构的,不可委托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抵押:100元/辆沪财预[2001]96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限20辆车以内)

  七、受理时间、地点

  车辆管理所档案科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受理地点:

  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8号楼。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96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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