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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注册的机动车,且机动车的状态处于正常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
4、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抵押合同。
*相关说明
三、办理程序
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共同申请,携带所需材料到8号楼窗口办理。抵押权人不属金融机构的,不可委托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抵押:100元/辆沪财预[2001]96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限20辆车以内)
七、受理时间、地点
车辆管理所档案科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受理地点:
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8号楼。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962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