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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得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二块车辆号牌。 (四)机动车回收企业代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需《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五)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二)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三)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办理补发手续。对其他原因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由车辆管理所公告作废。 四、收费标准 报废手续费:5元/辆沪价涉[92]191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03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地点:宜山路2016号1楼A区电话:021-54225533
八、本区(县)机动车管理咨询“窗口” 九、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1、962110周一至周五9:00~17:00
2、本区(县)交警支(大)队举报(投诉)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