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许可
办事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
办事机构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综合科
沪南公路2638号
周一~周五 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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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一)警备车:
1、公安机关用于侦察、警卫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
2、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3、人民检察院用于侦察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4、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
5、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二)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三)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四)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申办材料
一、警备车:
警备车《额度证明》的核发由市公安局后保部统一受理。
二、消防车:
市消防局向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书面申请消防车年度额度,经领导批准后,凭消防局开具的《上海市消防局新增消防车领照联系单》和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核发消防车《额度证明》。
三、救护车:
凭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和上海市卫生局开具的《上海市救护车新增申请表》(市卫生局医政处盖章)核发救护车《额度证明》。
四、工程救险车:
1、新增车辆凭单位申请、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2、报废车辆凭《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报废)更新证明》(第二联、第四联)和《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程序及期限
填写审批表,报领导审批。批准后核发《机动车额度证明》,办理特种车注册登记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项目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公安部89号令《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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