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机构 |
|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
| 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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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治安总队 |
上海市康宁路50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00 |
56515060 |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申请《犬类养殖许可证》的条件: 1、
场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2、 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3、
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备; 4、 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5、 除公园外,市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
| 申办材料 |
须提交的材料: 1、 申请报告(单位名称、场址、经营方式、场地规模、注册资金等) 2、
养殖场土地规划图及建筑平面图; 3、 中外合资单位须附意向书、协议书、外经委立项批件; 4、
土地租赁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土地产权证; 5、 镇、村同意审办书面意见(原件、行文、盖章) 6、 两名以上兽医人员资质证明; 7、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查名结论; 8、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出具的同意立项书面批复。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犬类养殖许可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海市犬类养殖场申请登记表》及相应的申请材料。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市局名义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市局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包括养殖场实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犬类养殖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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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依据: 《关于核定本市犬类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市物价局[沪价行(1997)第286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7)第046号]
) 收费标准: 1、 种犬数量在1—50条:每场每年5000元
2、种犬数量在51—100条:每场每年10000元 3、种犬数量在101条以上:每场每年15000元 |
| 办理依据 |
| 市政府《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