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养殖场)
办事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市局治安总队
上海市康宁路50号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00
56515060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申请《犬类养殖许可证》的条件:
1、 场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2、 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3、 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备;
4、 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5、 除公园外,市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1、 申请报告(单位名称、场址、经营方式、场地规模、注册资金等)
2、 养殖场土地规划图及建筑平面图;
3、 中外合资单位须附意向书、协议书、外经委立项批件;
4、 土地租赁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土地产权证;
5、 镇、村同意审办书面意见(原件、行文、盖章)
6、 两名以上兽医人员资质证明;
7、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查名结论;
8、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出具的同意立项书面批复。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犬类养殖许可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海市犬类养殖场申请登记表》及相应的申请材料。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市局名义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市局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包括养殖场实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犬类养殖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
《关于核定本市犬类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市物价局[沪价行(1997)第286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7)第046号] )
收费标准:
1、 种犬数量在1—50条:每场每年5000元
2、种犬数量在51—100条:每场每年10000元
3、种犬数量在101条以上:每场每年15000元
办理依据
市政府《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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