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经销商店)
办事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市局治安总队
上海市康宁路50号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00
56515060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申请《犬类养殖许可证》的条件:
1、 必须设置在内环线以外;
2、 居民居住区以及花鸟市场内不得设置;
3、 经销店周边15米内无居民户;
4、商店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
5、有足够的种犬。
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1、 申请报告
2、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
3、 《犬类养殖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申请犬类经销店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海市犬类经销店申请登记表》及相应的申请材料。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市局名义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市局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包括经销店实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犬类养殖许可证》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市政府《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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