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机构 |
|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
| 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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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治安总队 |
上海市康宁路50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00 |
56515060 |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申请《犬类养殖许可证》的条件: 1、 必须设置在内环线以外; 2、
居民居住区以及花鸟市场内不得设置; 3、
经销店周边15米内无居民户; 4、商店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 5、有足够的种犬。 |
| 申办材料 |
须提交的材料: 1、 申请报告 2、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 3、
《犬类养殖许可证》复印件。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办理程序: 需要申请犬类经销店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海市犬类经销店申请登记表》及相应的申请材料。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市局名义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市局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包括经销店实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犬类养殖许可证》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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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 市政府《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