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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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
| 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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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 |
上海市蓬莱路171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4:00-17:00 |
63280123-34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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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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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4:00-17:00 |
5302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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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 |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020号办证大厅 |
周一至周四 9:00-11:00 周五 14:00-17:00 |
64868911-37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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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 |
上海市安西路37号 |
周一至周四9:00-11:30 13:30-16:30;周五 9:00-11:30 |
62267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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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 |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
周一 、三、五 9:00-11:00 13:30-17:00;周二13:30-17:00 |
62588800-38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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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 |
上海市普雄路39号 |
周一、三 9:00-11:00 |
62441195-40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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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
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6:30 |
63172110-4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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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 |
上海市天宝西路279号 |
周一至周四 8:30-11:30 13:30-17:00;周五8:30-11:30 |
65750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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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
上海市平凉路2057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30(夏令14:00)-17:00 |
65431000-3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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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
上海市丁香路655号 |
周一至周五 9:15-11:30 13:30-17:00 |
50614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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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
上海市盘古路588号 |
周一至周五 8:45-11:30 14:00-16:00 |
56608111-3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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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
上海市莘建东路201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
3412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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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 |
上海市嘉戬公路11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
69989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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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 |
上海市纬零路485号 上海市新安路13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
67241614 67241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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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 |
上海市中山东路290号 上海市通乐路69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
57823618-66146 67736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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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 |
外青松公路6189号 上海市城中北路48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3:30-16:30 |
69714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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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 |
上海市惠南门大街41号 |
周一至周四 8:30-11:30 13:30-16:30 周五8:30-11:30 |
6800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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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 |
上海市奉浦大道111号 |
周三 8:30-11:15 13:00-16:30 |
67100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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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 |
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2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3:00-16:45 |
59622816 |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1、剧毒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专用仓库库房结构必须符合“严密、坚固、通风、干燥”要求,并根据所贮剧毒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重要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2、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和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室、柜必须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潮、防盗及防泄漏等安全设施;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还必须安装“铁门、铁窗、铁护栏”,剧毒化学品贮存单位应该设置防盗报警装置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物品出入库应该建立核查登记制度; 4、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部位(车间或实验室)须设有明显的剧毒化学品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要根据所用剧毒化学品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备和必要的救护用品;使用剧毒化学品需实行双人使用制度,使用部门不得设置剧毒化学品小仓库; 6、车间、实验室等工作场所必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用后剩余剧毒化学品应当及时退回贮存场所; 7、库内物品应当按规定有序存放,化学性能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剧毒化学品不得在仓库或同一贮存室(柜)内存放。 |
| 申办材料 |
须提交的材料: 1、生产剧毒化学品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4)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 2、经营剧毒化学品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副本; (3)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 3、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 (3)市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 (4)市安监部门核发的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5)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向申请人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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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 2、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97号令) 3、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77号令) 4、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二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OB31/329.2-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