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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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分县局、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
| 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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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 |
上海市蓬莱路171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63280123-34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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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 |
上海市蒙自路701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4:00-17:00 |
53025110-35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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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 |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020号办证大厅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64868911-37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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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 |
上海市安西路37号 |
周一至周四9:00-11:30 13:30-16:30 周五 9:00-11:30 |
22050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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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 |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62588800-38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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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 |
上海市武宁路1800号 |
周一、周三 9:00-11:00 |
52809966-49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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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
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6:30 |
50614567-45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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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 |
上海市大连西路296号 |
周一至周四8:30-11:30 13:30-17:00 周五 8:30-11:30 |
65750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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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
上海市平凉路2057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30(夏令14:00)-17:00 |
65431000-3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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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
上海市丁香路655号 |
周一至周五 9:15-11:30 13:30-16:30 |
50614567-45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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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
上海市盘古路58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56608111-3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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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
上海市莘建东路201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
3412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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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 |
上海市嘉戬公路11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
69989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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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 |
上海市纬零路48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6:15 |
6724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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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 |
上海市中山东路290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
57823618-66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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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 |
外青松公路6189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3:30-16:30 |
69714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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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 |
上海市城南路1366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
68002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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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 |
上海市奉浦大道111号 |
周三 8:30-11:30 13:30-17:00 |
67100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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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 |
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2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3:00-16:30 |
59611039-60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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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指挥中心 |
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30 |
62320110-20191 |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1、大型活动举办方具有相应的资质,申请的材料真实、有效;
2、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3、活动场地及各项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4、活动人数和车辆数符合核定的场地容量;
5、保卫方案具备可行性,相应措施能确保落实;
6、入场券发售办法、票证数量及样张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7、临时搭建或使用特种设备、大型设施的,符合质监、安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经县级以上质监、安监部门检测合格;
8、对道路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具备可行性;
9、活动现场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10、其他需符合的安全要求。 |
| 申办材料 |
1、提交填妥的《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2、活动方案和说明; 3、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场所提供方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主办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主办方是自然人的,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7、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场所提供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等;
8、活动现场平面图,临时建筑设施平面图、效果图等;
9、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办理程序:
申请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治安许可的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日的十五日前,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填妥的《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大型活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下列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公安分县局、专业公安部门申请:
1、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
2、在市区主要干道及商业闹区组织商业广告型的行街活动的;
3、在各公园、文化馆(站、宫)、俱乐部举办的室内3000人、室外5000人参加的各种活动;
4、在露天广场或街道举办的30个摊位以上的商品展销或交流会;
5、影、视、歌明星或著名人士的演出、歌迷会、签名活动;
6、每天有5000人次观摩的各种展览会和其他重要展览活动。
下列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市局指挥中心申请:
1、单场次参加人数室外3000人以上、室内5000人以上或者日人流量10000人次以上的;
2、国际性、有重大政治影响以及主体活动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的;
3、在市区主要道路上举行或者可能对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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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