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机构 |
| 各公安派出所、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
| 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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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 |
上海市湖北路107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23033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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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 |
上海市蒙自路701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4:00-17:00 |
53025110-35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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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 |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020号办证大厅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64868911-37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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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 |
上海市安西路8号 |
周一至周四9:00-11:30 13:30-16:30; 周五 9:00-11:30 |
22050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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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 |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62588800-38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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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 |
上海市武宁路1800号 |
周一、三 9:00-11:00 |
52809966-49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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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
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6:30 |
63172110-4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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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 |
上海市大连西路296号 |
周一至周四 8:30-11:30 13:30-17:00
; 周五8:30-11:30 |
65750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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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
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30(夏令14:00)-17:00 |
65431000-3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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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
上海市丁香路655号 |
周一至周五 9:15-11:30 13:30-16:30 |
50614567-45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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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
上海市盘古路58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56608111-3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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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
上海市莘建东路201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
3412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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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 |
上海市嘉戬公路11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
69989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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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 |
上海市纬零路48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6:15 |
6724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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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 |
上海市中山东路290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
57823618-66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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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 |
外青松公路6189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3:30-16:30 |
69714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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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 |
上海市城南路1366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3:30-16:30 |
68002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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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 |
上海市奉浦大道111号 |
周三 8:30-11:30 13:00-16:30 |
67100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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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 |
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2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3:00-16:30 |
59611039-60452 |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营业场地经营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3、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4、经营一般印章刻制业务3年以上,最近连续3年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5、从事公章刻制的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6、有专门刻制公章的场所及设备。 |
| 申办材料 |
须提交的材料: 1、提交填妥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公章刻字业);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个体、私营业由本人户籍所属街道出具证明);
3、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5、本市印章行业协会的资质证明; 6、公安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治安受理窗口或者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初审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初审后,报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的治安部门审核,期限为十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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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政务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市政府《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