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
办事机构
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办事机构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黄浦
上海市蓬莱路171号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63280123-34333
卢湾
上海市蒙自路701号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53025110
徐汇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020号办证大厅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64868911-37315
长宁
上海市安西路37号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62267612
静安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62588800-38367
普陀
上海市普雄路39号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62441195-40239
闸北
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63172110-41436
虹口
上海市天宝西路279号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65750174
杨浦
上海市平凉路2057号
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30(夏令14:00)-17:00
65431000-31276
浦东
上海市丁香路655号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50614567
宝山
上海市盘古路588号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56608111-30520
闵行
上海市莘建东路201号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34120842
嘉定
上海市嘉戬公路118号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69989801
金山
上海市纬零路485号
上海市新安路135号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67241614
67241426
松江
上海市中山东路290号
上海市通乐路69号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57823618-66146
67736131
青浦
外青松公路6189号
上海市城中北路485号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69714191
南汇
上海市惠南门大街41号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68001742
奉贤
上海市奉浦大道111号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67100499
崇明
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28号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59622816
市局治安总队
福州路185号西小门
周一至周六     9:00-17:00
24023429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1、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3、持有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4、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5、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查验、保管、协查、报告、配备保安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申请
  1、申请报告;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合法租赁及使用房屋场地的有效证明;
  5、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7、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8、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9、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申请人收到《上海市公安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在典当行内配备以下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保存2个月以上);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不得影响录像视线);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4、保管库房设置与公安派出所联网的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金属安全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的治安部门初审,初审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报市局治安总队审核,期限为七个工作日。经治安总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上海市公安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应当在典当行安全防范设施安装完毕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验收申请。公安分县局或所属的公安处(局)应当在验收达标后,向申请人发放统一以市局名义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同时,应当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颁证回执》报送市局治安总队。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市政府《上海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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