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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
(1)首次执业申请 ①专职执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 (2)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 (4)品行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明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5)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从法院、检察机关辞职、退休的人员,还应当提交辞职、退休的证明文件; (6)申请人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8)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未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②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③系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④目前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申请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或者人事关系;4、申请人已与拟执业机构达成依法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协议;5、人事档案存放于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6、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②兼职执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明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5)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6)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专职从事法学教学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7)申请人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8)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9)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未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②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③系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④目前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重新执业申请 ①专职执业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明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4)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原登记机关回缴律师执业证的证明; (5)申请人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6)原在外省(市)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到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的证明; (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8)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未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②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③系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④目前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申请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或者人事关系;4、申请人已与拟执业机构达成依法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协议;5、人事档案存放于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6、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②兼职执业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明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4)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原登记机关回缴律师执业证的证明; (5)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6)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专职从事法学教学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7)申请人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8)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9)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未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②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③系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④目前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变更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 (1)执业机构变更(本市执业机构之间的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证复印件; (4)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申请人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已办理合伙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5)申请人与拟执业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7)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申请人已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执业类别变更 ①变更为兼职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Ⅰ、申请书; Ⅱ、身份证复印件; Ⅲ、执业证复印件; Ⅳ、申请人调往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工作的人事调动证明;申请人原为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已办理合伙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Ⅴ、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Ⅵ、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专职从事法学教学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Ⅶ、申请人与拟执业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Ⅷ、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Ⅸ、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②变更为专职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Ⅰ、申请书; Ⅱ、身份证复印件; Ⅲ、执业证复印件; Ⅳ、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Ⅴ、申请人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Ⅵ、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Ⅶ、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申请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或者人事关系;3、申请人已与拟执业机构达成依法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协议;4、人事档案存放于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5、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销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 (1)申请注销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执业证正本; ④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⑤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⑥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依职权依法注销 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撤回的; ③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撤销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 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1条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者不准的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同时颁发《律师执业证》,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