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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 (1)设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5条); ②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5条); ③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5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等交接事宜已做出合理安排,并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等事项达成协议的书面声明; ④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原律师事务所已办理合伙人、负责人变更等登记手续的证明。 ⑤机构名称检索表; ⑥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发起合伙人签字的书面合伙协议; ⑦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筹建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⑧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⑨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⑩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合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合并协议;新设合并的,还应当提交机构名称检索表; ④律师事务所章程;拟申请合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书面合伙协议; ⑤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合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拟申请合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⑥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⑦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 ⑧拟被吸收合并的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决定及业务处理报告(申请合并为吸收合并),或者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决定及业务处理报告(申请合并为新设合并); ⑨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⑩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申请合并的,必须同时办理拟被吸收合并的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手续(吸收合并),或者办理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手续(新设合并);一并办理所有被合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证变更登记手续。
(3)分立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分立协议; ④机构名称检索表; ⑤律师事务所章程;拟分立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书面合伙协议; ⑥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筹建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拟分立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⑦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⑧原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申请分立为两新所的,还应当提交原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决定及业务处理报告; ⑨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⑩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申请分立一新所,发起人为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分立为两新所的,必须同时办理原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手续;一并办理进入新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证变更登记手续。
(4)组织形式改变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改变组织形式的决定; ④律师事务所章程;组织形式拟申请改变为合伙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书面合伙协议; ⑤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组织形式拟改变为合伙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⑥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⑦原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 ⑧原律师事务所财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报告; ⑨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⑩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变更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
(1)名称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机构名称检索表; ④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⑤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住所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关于变更机构住所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④已变更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⑤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负责人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关于变更机构负责人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④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合伙人变更 ①合伙人加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Ⅰ、申请书; Ⅱ、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Ⅲ、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Ⅳ、关于同意增加新合伙人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Ⅴ、原所有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Ⅵ、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证明; Ⅶ、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②合伙人退出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Ⅰ、申请书; Ⅱ、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Ⅲ、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Ⅳ、关于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开除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或者合伙人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者合伙人已死亡的证明; Ⅴ、已办妥退伙合伙人的业务、财务结清和案卷归档登记等证明; Ⅵ、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销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
(1)申请注销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③关于机构终止执业的合法决议或者证明; ④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⑤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 ⑥人员以及财产处置情况报告; ⑦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⑧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依职权注销 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撤回的; ②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撤销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 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条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者不准的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同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