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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第2条); (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第2条); (4)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香港居民参加实习也可安排在内地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进行),并经鉴定合格和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第6条、第11条); (5)品行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第3项)。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4)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5)上述文件材料(2)至(3)项,有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证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其香港分所)实习鉴定合格证明,以及律师协会考核合格证明; (8)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复印件; (9)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10)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变更登记(本市执业机构之间的变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执业证复印件; (4)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5)申请人与拟执业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7)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申请人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关系并且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销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 (1)申请注销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身份证明,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③执业证的正本; ④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⑤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⑥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依职权注销 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撤回的; ③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撤销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 需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准的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在1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