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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 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件: (1)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第1款): ①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②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③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2)申请事项属于下列司法鉴定业务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1款): ①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②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③声像资料鉴定; 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3)申请人未有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等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第2款)。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②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 ③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证明; (4)拟执业鉴定机构同意其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申请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5)申请人与拟执业鉴定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7)承诺书(承诺:1、拟在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组织中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并经该法人或者组织同意;2、未有以下情形之一:①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受过开除公职处分;③被撤销鉴定人登记;3、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4、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延续申请 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证书正本; (4)执业鉴定机构同意其延续执业的证明; (5)申请人与执业鉴定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6)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变更登记(本市执业机构之间的变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证复印件; (4)已与原执业鉴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5)申请人与拟执业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7)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申请人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关系并且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销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 (1)申请注销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执业证正本; ④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⑤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⑥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依职权注销 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③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④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撤销登记 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第2款。 需要有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且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3)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4)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①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②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③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④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⑤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准的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在10日颁发相关执业证书,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