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申请执业
  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第1项);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第2项);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第3项);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第4项);
  (5)申请事项属于下列司法鉴定业务之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1款):
  ①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②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③声像资料鉴定;
  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仪器、设备情况说明书(内容应当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权属、功能、技术参数等,证明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5)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证明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鉴定人情况说明书(包括鉴定人姓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证书编号、鉴定人签名等,证明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
  (7)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资金证明;
  (9)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延续申请
  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
  (5)关于延续司法鉴定执业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4)承诺书(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变更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
  (1)机构名称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
  ④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⑤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⑥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⑦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机构住所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
  ④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⑤关于变更机构住所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⑥已变更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⑦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⑧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法定代表人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
  ④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⑤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⑥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⑦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机构负责人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
  ④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⑤关于变更机构负责人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⑦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⑧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资金数额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
  ④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⑤关于变更资金数额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⑥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⑦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6)鉴定业务范围变更
  ①业务范围增加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Ⅰ、申请书;
  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Ⅲ、法定代表人证明;
  Ⅳ、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Ⅴ、关于新增业务范围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Ⅵ、新增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情况说明书;
  Ⅶ、新增业务相关的检测实验室资料;
  Ⅷ、新增业务相关的司法鉴定人材料;
  Ⅸ、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②业务范围减少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Ⅰ、申请书;
  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Ⅲ、法定代表人证明;
  Ⅳ、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Ⅴ、关于减少业务范围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Ⅵ、关于减少业务范围的情况说明;
  Ⅶ、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销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
  (1)申请注销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
  ④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⑤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⑥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⑦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依职权依法注销
  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司法鉴定机构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②司法鉴定机构被撤销的;
  ③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撤销登记
  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第2款、《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
  需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且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①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②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③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④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⑤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⑧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⑨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准的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在10日内颁发相关许可证,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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