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

  3、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

  4、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建注函[2006]24号);

  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6、《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7、《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728号);
  
  网上申报:

  申请企业通过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在“在线服务”的“人员”栏目内,凭企业IC卡登陆“网上申报”有关事项,按照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填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数据并打印相关表格。按照“办事指南”中告示的时间、地点进行书面材料申报。

  各类注册申请材料要求请参照“人员”栏目内“办理指南”中的要求准备,同时注意网上申报时出现的各类提示。书面材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所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网上申报咨询电话54614788*3344。

  

  提交(携带)材料: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且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除特别注明外,提交材料均为一式一份,A4规格纸张。

  (一)初始注册: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人员一式二份,二级注册人员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取得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相应的业绩证明;

  7、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如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期为二年,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如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人员一式二份,二级注册人员一式一份);

  2、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退休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5、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如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6、原聘用单位执业专用章(若执业专用章已过有效期或在注销注册时上交则无需提供)。

  (四)注销注册:
  
  有以下原因需注销注册的,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和执业专用章(若执业专用章已过有效期则无需上交)。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7、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8、受刑事处罚的;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最近一个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时,仍在原单位执业的,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书面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需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书面材料。

  
  
  (五)更改、补办申请:

  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提交补办申请。

  补办证章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更改、补办申请表(一级注册人员一式二份,二级注册人员一式一份);

  2、声明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省级报纸),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的。(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的注册人员按勘察设计单位新的企业资质证书号申报延续注册)。

  1、更改、补办申请表(一级注册人员一式二份,二级注册人员一式一份);

  2、更改后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特殊情况:

  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受理时间、地点及其它:

  1、时间:各类注册(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更改补办证章)自2008年2月起,工作日受理。

  2、地点: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

  3、收费标准:注册费170元/人,非注册类换章160元/人,申报受理后材料及有关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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