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办理程序

  注:所有书面材料直接递交到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17号窗口,一律不接受快递。

  (一)企业资格:

  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二)申请程序

  1、如果您是第一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请先申请开通电子钥匙申报权限(联系电话:010-67800319)。

  2、登陆https://guanzhi.mofcom.gov.cn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3、根据网上提示,将下述书面材料按顺序整理好后报送到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17号窗口。
  1)、申请报告一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经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品、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
  6)、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的,提供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7)、若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即代理进口),提供进口商与收货人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8)、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提交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
  9)、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的企业和最终用户企业提供本企业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若无上级行政主管单位,请提供进口用户出具的保证书;若属于委托代理进口,也需提供收货人出具的保证书)上述保证书提供正本,加盖保证单位公章;保证书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和国内最终用户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及用途、合同号,并保证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正常生产,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转口,不复出口。

  10)、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的企业,应提供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11)、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其他所需材料。
  4、我处初审后将电子数据及书面材料转报商务部。

  5、企业根据网上提示,已经获得商务部批准、进入发证状态后,登陆www.licence.org.cn网站,进行网上申领,并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6、企业凭下述材料到娄山关路55号11楼17号受理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1)、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2)、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加盖公章)
  4)、合同复印件。(加盖骑逢章)   

  (三)企业办理咨询函

  如有特殊情况申请免办进出口许可证,请直接提交下述书面材料到娄山关路55号2302室,由我处转报商务部,等待答复。
  1)《企业业务咨询函》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

  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2)合同复印件1份(骑缝加盖公章)

  3)详细技术说明1份   

  (四)联系方式

  62752200-521居新平

  62752200-314周琳琳

  62752200-881张燕萍

  传真:62750924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邮编:200336

  办事依据:
  
  办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等、《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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