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

  注:所有书面材料直接递交到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17号窗口,递交、领取材料一律不接受快递。   

  一、申报程序

  1、登陆“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系统”,网址http://fcm.wzs.mofcom.gov.cn(如果是第一次申请,请先注册,待上海市外经贸委审核通过后,再登陆),点击“进口商品申报”或“出口商品申报”,填写《进口申请表》或《出口申请表》。

  2、保存并打印《进口申请表》或《出口申请表》,然后点击“申报”,完成网上电子数据申报。

  3、将所需书面资料递交至上海市外经贸委(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17号窗口)。(所需书面资料详见二、所需申请材料)

  4、我处初审并将电子数据及书面材料转报商务部。经审核予以许可的,由我处打印《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

  5、根据网上提示“审批已通过”,到娄山关路55号11楼17号窗口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

  6、登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系统”(网址:www.licence.org.cn),进行网上许可证申领,并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该网站必须有CA证书即电子密钥才可登录,如无电子密钥,请企业尽早办理,联系电话:010-67800319)

  7、企业根据网上提示“已通过未打印”,在线打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8、凭下述材料到娄山关路55号11楼17号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1)《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原件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
  3)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5)合同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二、所需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报资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报告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原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

  (5)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复印件;

  (8)企业合营合同、公司章程复印件;

  (9)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0)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报资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报告原件;

  (3)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

  (5)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

  (8)企业合营合同、公司章程复印件;

  (9)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0)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按法定程序依法批准设立的生产型企业。申请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是企业生产必须的原料或辅料,且申请进口数量合理。

  2、由于电子密钥由北京负责办理,需要一周左右时间,建议企业在登陆“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系统”办理申请的同时及时申办电子密钥,以节省办理时间。

  3、目前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丁酮)、硫酸、盐酸(氯化氢)、三氯甲烷、乙醚和哌啶等八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由商务部授权上海市外经贸委直接审批发证。其他产品均由上海市外经贸委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4、企业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系统”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系统”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

  5、企业网上申报时,可在网页上下载“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作为操作参考。   

  四、联系方式:

  电话:62752200-521居新平62752200-881张燕萍

  传真:62750924 邮编:200336 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2302室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夏令时13:30-16:00)   

  办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等、《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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