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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象、条件及所需材料
软件出口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一、软件出口管理的合同登记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部门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软件出口合同实行在线登记
企业用户通过公众互联网登录系统,点击企业端:http://fwwb.fwmys.mofcom.gov.cn/qiye,在使用系统时必须先注册,通过地方管理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进入系统;企业用户可以修改注册信息,修改密码。
企业签订合同后,需要在系统中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包括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和合同执行情况表的录入等;
合同提交后,企业用户可以通过合同状况查询,查看合同的处理情况(审核中、已审核、拒绝)。
企业用户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填写合同变更单变更的合同也需要地方管理部门的审核。
企业用户也可以查看录入后的合同信息,并可以打印合同信息和情况信息。
合同审核通过后,企业可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企业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需提交的材料(一式1份) 1.网上上传的合同申请表格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软件出口合同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 3.首次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四、市外经贸委出具《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领证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2207室上海市外经贸委服务贸易处经办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620752200--221 传真:62752129 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五、经登记的软件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外经贸委备案。
六、办理时限和承诺 1.企业在填写“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市外经贸委根据实际的执行金额为其出具《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每执行一次出具一份证书。
2.市外经贸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软件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办事依据: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2007]12号2.《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