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审批管理

  1、经营企业备案登记:
  [1]登记材料:中资企业:
  (1)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
  (2)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3)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密钥盘外商投资企业:
  (1)企业成立的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5)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密钥盘

  2、加工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报批:
  [1]报批材料:中资企业:
  (1)营业执照
  (2)银行帐号外商投资企业:
  (1)企业成立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
  [2]报批程序:
  (1)企业须如实填写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一式四份(都须正本),加盖公章。
  (2)审批机关审验企业申报表格、有关材料,检验合格后盖章颁发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3)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4)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审批,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发证。

  3、加工贸易合同报批:
  [1]加工贸易合同报批申请报批材料及手续:经营企业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申请加工贸易合同报批:
  (1)单据方式报批,企业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须加盖企业公章)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经营企业密钥盘
  (2)软盘方式报批,企业提供:输入企业上报数据的软盘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经营企业密钥盘
  (3)网上报批,企业提供:企业网上发送申报信息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2]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工作时间:
  (1)上海市外经贸委计划处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三、五。周一、三工作时间为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6:50。周五工作时间为9:00一11:00。
  (2)审批机关收到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材料,原则上一个工作日发证。

  4、批准证变更(延期)报批:
  [1]报批材料:
  (1)变更(延期)合同
  (2)变更(延期)申请报告
  (3)加工贸易手册
  [2]报批程序:
  (1)批准证变更(延期)申请须在规定有效期内申报。
  (2)合同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3)批准证变更(延期)审批,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发证。

  5、核销备案材料:
  [1]经营企业在货物出口核销后30天内,凭海关的核销通知单及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报原外经贸审批机关核销备案。
  [2]对于超过核销期限而没有到原外经贸审批机关核销备案,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审批机关有权停止审批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

  6、进口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报批:
  [1]报批材料:
  (1)经营企业原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绩的材料
  (2)与外商签订的不作价设备合同或协议
  (3)不作价设备清单
  [2]报批程序:
  (1)上海市外经贸委有权审批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进口,各区县外经贸委审批机关无权审批。
  (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的审批,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发证。

  7、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报批:
  [1]报批材料:
  (1)内销申请报告
  (2)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4)海关手册
  (5)相应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证明
  [2]报批程序: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发证。

  办事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35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 9 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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