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设立

  申报文件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中外合营(或外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设立中外合营(或外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者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广告管理制度;
  5、其他有关文件。
  (二)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中外合营(或外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3、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营各方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5、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6、合营企业(或外资)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办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3月2日发布并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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