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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文件 (一)中方合营者向上海铁路分局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和项目建议书; 2、合营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4、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中方合营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 3、《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合营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 5、合营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 6、合营外方的资信证明文件; 7、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8、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合营铁路运输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9、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依据: 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8月29日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