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铁路货运企业的设立

  申报文件
  (一)中方合营者向上海铁路分局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和项目建议书;
  2、合营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4、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中方合营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
  3、《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合营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
  5、合营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
  6、合营外方的资信证明文件;
  7、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8、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合营铁路运输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9、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依据:
  
  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8月29日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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