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项目的确认

  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37号文)

  所需材料:
  
  1、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2、项目设立或增资的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增资的可行性报告);
  4、进口设备清单(写明设备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进口国别),并折算成万美元;
  5、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享受鼓励类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目录的企业需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承诺书(一式二份);如属增资项目,需附公司上年度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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