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具体包括:关闭、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水污染、陆源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改造已纳入新、改、扩建项目的,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无须再办理该项审批。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8条第3款。
  
  (二)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三)办理范围
  全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四)基本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批准:
  1、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
  2、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3、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4、水污染物排放方式由直排改为纳管,且纳管后不影响末端污水处理厂处理的。
  
  (五)申请材料
  1、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申请书(格式文本);
  2、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的证明或者达标排放的证明(监测报告);
  3、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4、涉及水污染物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集中式市政污水排放管道的,需提交水务部门同意纳管的证明材料。
  
  (六)管理权限
  1、市环保局:受理和审批列入上海市环保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排污单位提出的申请。
  2、区县环保局:受理和审批列入上海市环保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以外的排污单位提出的申请。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在实施关闭、闲置或拆除行为前30日向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市环保局审查—→市环保局作出决定。
  
  (八)许可审批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九)年检(年审)
  无
  
  (十)收费
  无
  
  (十一)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市环保局)
  受理地址:大沽路100号;咨询电话:23115715或23111111转环保局污控处、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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