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放射工作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纳入该行政许可事项。
  
  “入海排污口位置选择的审批”、“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批准”以及“固体废物堆放场、处理场和处置场的选址定点审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1、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第2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条、第9条、第10条;
  (5)《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8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
  
  2、办理范围:全市范围内,属市环保局管理权限内,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第一批)和《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第二批)内的建设项目。
  
  3、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4、基本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4)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COD、氨氮、石油类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8)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5、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一式二份);
  (2)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情况说明;
  (3)地形图(原件);
  (4)项目总平面图;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编制简本的,同时报送简本);
  (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征求的有关单位、专家、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书面及电子文挡);
  (7)投资主管部门已同意建设项目立项,应报送立项证明文件;(8)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选址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9)建设项目位于工业区内的,应提供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建设地址归属于该工业区的证明;
  (10)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房的,应提供其有效使用证明,如土地批租协议、产权证、租赁合同等;(11)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应提供所在房屋使用性质证明和所在建筑的使用功能证明;
  (12)污水纳管的有关证明
  (13)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管理权限(市环保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管理意见》执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办理程序(市环保局):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市环保局审查→市环保局作出决定。
  
  8、办理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9、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如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变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之后,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一式二份);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重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情况说明;与变更相关的图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与首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办理时限规定相同。
  
  11、延续: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材料: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办理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2、年检(年审):无。
  
  13、收费:无。
  
  14、受理地址:
  大沽路100号上海市环保局受理窗口
  邮政编码:200003
  咨询电话:23115715
  
  说明:
  (1)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有可行性报告时,报送可行性报告;无可行性报告时,报送项目建议书;无项目建议书时,报送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加盖公章,并如实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由来、单位性质、建设地点、总投资、建设内容、产品及规模、原辅材料、工艺流程、公用动力及辅助设备、产生污染物及相应环保措施等。
  (2)地形图:
  地形图应为由上海市测绘院绘制的最新版,市区比例为1:500,郊区为1:1000或1:2000。地形图上标注项目轮廓。项目涉及多张地形图时,应按实际位置将其拼接成一张。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确定环评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封面上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8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所征求的有关单位、专家、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上海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17条)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申报时,应当附具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
  (4)污水纳管的有关证明:
  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排放的,应提供排水许可证或排水许可初审表;
  污水委托处理的,应提供污水委托处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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