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审批

  1、设立依据: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0条;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23条。
  
  2、办理范围(管理权限):
  (1)地处上海市范围内,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
  (2)由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并在批文中明确要求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
  
  3、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4、基本条件:
  (1)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建成;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所提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经落实。
  
  5、申请材料:
  (1)试生产(试运行)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一式二份);
  (2)试生产(试运行)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
  (4)建设项目的废(污)水涉及纳管或委托处理的,应提供污水已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处理或者集中处理的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提供将其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证明材料。若委托外地单位处理,还须提供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危险废物转移的许可文件;
  (6)环评批复中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办理程序(市环保局):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市环保局审查→市环保局作出决定。
  
  7、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8、有效期限:通常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9、延续(条件、材料、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未能在期限内完成试生产(试运行)的,可以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前1个月申请延续试生产(试运行)。
  试生产(试运行)自首次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材料:试生产(试运行)审批申请表;试生产(或试运行)延续情况报告;原试生产(或试运行)批准文件(复印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10、年检(年审):无。
  
  11、收费:无。
  
  12、受理地址:
  大沽路100号上海市环保局受理窗口
  邮政编码:200003
  咨询电话:2311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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