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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许可事项包括“伴有放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合格证发放”。 1、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2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第1款; (5)《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24条。 2、办理范围:上海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3、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4、基本条件: (1)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有效负荷试生产(试运行)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明确要求进行后评价的,申请人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或者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单位以新带老,或要求采取“区域削减”措施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文本,一式二份); (2)环境监测报告(非生态项目)或者调查报告(生态项目)(原件,一式二份); (3)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批文; (4)建设项目环评批文; (5)污水接管或委托处理证明等; (6)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应提交《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申请书》; 6、办理程序(市环保局): 申请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前向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市环保局审查→市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时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可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项目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再申请正式验收。 7、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8、年检(年审):无。 9、收费:无。 10、受理地址: 大沽路100号上海市环保局受理窗口 邮政编码:200003 咨询电话:23115715 说明:环境监测报告(非生态项目)或者调查报告(生态项目)应由市环保局直属的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