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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36条。 (二)办理范围 需在本市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基本条件 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验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国家环保总局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六)管理权限 由市环保局审批。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市辐射环境监督站技术审查—→市环保局审查—→市环保局作出决定。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九)年检(年审):无 (十)收费:无 (十一)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地址:沪太路500号;咨询电话:56535002、56535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