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3条、第59条。 (二)办理范围 将本单位的固体废物转移出本市贮存、处置和危险废物转移出本市的活动。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基本条件 1、本市暂无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因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委托外省市企业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2、运送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3、申请单位应具备与外运频次相匹配的固体废物暂存能力,并制定临时贮存的污染防治预案; 3、针对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 4、需取得接收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6、危险废物的转移,还应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五)申请材料 1、上海市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申请表; 2、固体废物性状清单(包括废物名称、类别编号、物理/化学性状、主要污染物成分及含量、处置方式); 3、固体废物包装、运输、处置方案; 4、暂存、运输固体废物的安全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意向书或合同复印件; 7、非首次申请单位还需提交上一年度固体废物转运情况报告; 8、满足基本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装订指南:申请材料需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根据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页码连续编制,申请单位需在封面加盖公章注明编制日期。 (六)管理权限 由市环保局作出许可决定。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市环保局向接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技术审查——市环保局审查——市环保局作出决定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接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收到书面回复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年检(年审):无 (十一)收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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