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
  (一)设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5条。
  
  (二)办理范围
  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活动。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基本条件
  1、在陆路运输范围内无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必须经水路外运处置;
  2、运输路线不经过水源保护区、取水口等敏感区域;
  3、经水路运送医疗废物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4、针对运输、贮存、利用活动中可能发生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含事由、运输量和批次、环境保护措施);
  2、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水路运输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运输路线图以及船舶、船员的有关证照;
  4、水路运输中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5、符合基本条件的其他证明文件。
  
  (六)管理权限
  由市环保局审批。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市危废中心技术审查—→市环保局审查—→市环保局作出决定。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九)年检(年审):无
  
  (十)收费:无
  
  (十一)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地址:曹杨路540号1210室;咨询电话:62440001转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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