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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 2、《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1条。 (二)办理范围 进入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活动。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基本条件 进入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科学观测、调查、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表(格式文本由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委会提供); 2、需要捕捉或采集国家和本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件。 (六)管理权限 由市环保局作出审批决定。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申报材料—→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初审—→市环保局审查并作出决定—→市环保局通知自然保护区管理署—→自然保护区管理署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审批;市环保局应当在收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九)年检(年审):无 (十)收费:无 (十一)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地址:张杨路3079号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咨询电话:585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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