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保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审批(进入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审批)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
  2、《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1条。
  
  (二)办理范围
  进入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活动。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基本条件
  进入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科学观测、调查、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表(格式文本由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委会提供);
  2、需要捕捉或采集国家和本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件。
  
  (六)管理权限
  由市环保局作出审批决定。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申报材料—→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初审—→市环保局审查并作出决定—→市环保局通知自然保护区管理署—→自然保护区管理署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审批;市环保局应当在收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九)年检(年审):无
  
  (十)收费:无
  
  (十一)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地址:张杨路3079号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咨询电话:585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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