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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 (二)办理范围 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基本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申请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 2、拥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3、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危险废物经营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六)管理权限 区(县)环保局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县环保局申报材料—→受理—→审查—→作出决定。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九)有效期限 3年。 (十)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十一)延续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需要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二)年检(年审):无 (十三)收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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